常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放任犬只影响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二)放任犬只损毁公共设施、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三)占用楼道等住宅公共区域饲养犬只;(四)遗弃、虐待犬只;(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