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共同维护衡阳文明形象。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