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引导,制定文明行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