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章 药物警戒第二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研究和评价,发掘、验证药品安全风险信号,组织专家参与药品安全风险评估。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