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章 药物警戒第二十八条有效用药人应当设立或者指定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的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用药人应当主动监测药品质量、疗效,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有害反应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用药人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对疑似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并提供调查所需的资料。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