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四章 药物警戒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使用中的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