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必须使用药品通用名称或者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处方中开具的进口药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