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药人应用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应用假药、劣药;

(二)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药品使用说明书应用药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