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用药人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履行处方审核、用药监测评估、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医师合理用药,参与查房和会诊、制订治疗方案等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