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二十条有效用药人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临床药师应当履行处方审核、用药监测评估、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医师合理用药,参与查房和会诊、制订治疗方案等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