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十九条有效用药人调配药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处方所列药品;(二)未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违反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调配药品;(三)裸手直接接触片剂、胶囊和直接口服的中药饮片等无包装药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