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十八条有效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对拆零药品使用的工具和容器定期清洗、消毒,并保持清洁卫生。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污染药品。用药人调配药品,应当在分装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上注明药品通用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作出详细记录并至少保存一年。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