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章 药品调配与应用第十七条有效调配药品或者炮制中药饮片,应当在独立设置的专用场所进行。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