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十四条有效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一)合格药品区为绿色;(二)待验药品区、退回药品区为黄色;(三)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