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用药人设置仓库储存药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仓库实行色标管理:

(一)合格药品区为绿色;

(二)待验药品区、退回药品区为黄色;

(三)不合格药品区为红色。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