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用药人应当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检查,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过期、受污染、变质等不合格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