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章 药品购进与储存第十三条有效用药人应当按照药品的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药品,并采取控温、防潮、避光、通风、防虫、防鼠、防火、防污染等措施。储存易燃、易爆、强腐蚀等危险性药品的,应当专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