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应当主要用于儿童的保育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教职工的待遇。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