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公共安全等事件时,幼儿园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报所在地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家长为儿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