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需要;

(二)有章程、组织机构和规范的名称;

(三)有符合规定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园长、教师和保育、卫生保健、财务、安全保卫等人员;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