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