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未按照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或者已建幼儿园不能满足需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补建、改建、就近新建或者通过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