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村幼儿园布局,将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支持公办中心幼儿园对辖区内的公办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或者实施一体化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