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无偿委托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举办为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性质和用途。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