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章 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幼儿园权属归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