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