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种类和内容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