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建设工程档案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城乡建设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