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档案可以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委托依法设立的城乡建设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编制。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