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二十八条有效勘测规划、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无行业档案管理规定的,参照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等执行。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