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移交和接收第二十五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归集、管理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中、竣工后形成的纸质、电子、声像等文件材料,并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档案验收。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形成档案验收报告,与建设工程文件材料一并归档。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