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载体质量、目录编制等进行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登记、编目、入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城乡建设档案接收文书。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