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档案材料为原件,依照有关规定也可以移交副本或者复制件。移交复制件的,注明原件的保存处,并加盖原件保存单位印章;

(三)建设工程竣工图图样清晰,与工程实体相符,签章手续完备;

(四)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建设工程,一并移交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资料;

(五)按照有关规范整理立卷,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装具;

(六)符合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