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