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基础资料档案包括:

(一)城乡建设历史资料,包括城乡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和地名、建筑、设施发展史等材料;

(二)部门和单位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材料;

(三)有关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计划、统计和设计、施工等材料;

(四)城乡建设重要科研成果和获奖项目材料。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