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文物古迹保护工程档案包括历代重要遗址、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宗教建筑、名人故居、特色民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程的历史照片、图纸、历史记载、修缮记录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