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业第五十四条有效社会信用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并推行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和信誉度。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信用服务市场、社会信用服务业务的不同特点,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施监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