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五章 社会信用服务业第五十三条有效经社会信用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授权,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可以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