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客观和公正地采集市场信用信息。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使用、加工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不得对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作出虚假评价。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