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三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的自身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信用评价不当,或者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