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体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异议的,相关机构或者单位应当作出异议标注,并对异议申请进行核实处理。公共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侵犯信用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删除。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