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社会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社会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记载与事实不符、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条件而被列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