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第四十条有效社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自身社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及使用、评价等情况,有权知晓自身信用报告或者信用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来源和变动理由。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