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第三十一条有效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档案中同步标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