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第三十条有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作出将社会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将社会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制作决定文书,载明将当事人列入名单的事由和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救济措施等,依法送达当事人。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