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第三十二条有效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档案。无失信信息记录的社会信用主体作出信用承诺的,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项目申报等行政活动中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