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实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为依据。
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限定在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领域内,并限制在下列范围: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三)有履行能力但是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的。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应当同时规定名单认定标准。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