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开展行业信用评价。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并可以提供给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考使用。

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可以依法对有关社会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为社会提供专业化的信用服务。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