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三章 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第二十七条有效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应用信用信息。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开展金融活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行业管理、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使用社会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