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五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通过平台网站、移动终端、服务窗口等途径向社会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报告出具等服务。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