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四条有效依法不能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经社会信用主体书面授权可以查询,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通过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获得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