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二十三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通过自身的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应当依法公开的本行业、本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依法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脱敏处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