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九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按照与社会信用主体的约定,依法采集其市场信用信息。对交易服务对象实施信用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与交易服务对象的约定,依法记录自身生产经营、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协会章程记录会员企业的市场信用信息,建立会员企业信用档案。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