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第十八条有效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